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49號
TCDV,105,訴,3149,2017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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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49號
原   告 黃崇華
被   告 古塵流冒險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政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陳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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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塵流冒險運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