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瑕疵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39號
PCDV,97,建,39,2008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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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9號
原   告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桃園縣桃園
被   告 戴協益即佑勝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瑕疵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承攬合約書第38條,係約定因該契約 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承攬合約書第38條記載甚明。從而 ,原告依上述承攬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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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