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 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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