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44號
ULDV,91,聲,244,200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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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四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乙○○
  即 債權人 丙○○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丙○○前於民國七十二年間,為保全其對債務人林宇德(即聲請人甲 ○○、乙○○之被繼承人)之財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假扣押案 號:七十二年度全字第六十六號)並查封債務人財產後,迄未起訴,已經本院查 明屬實,有查詢單附卷可稽。嗣債務人林宇德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死亡,聲請 人甲○○乙○○為其繼承人,已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按。是 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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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