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90號
TCDV,105,訴,3090,2017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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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0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藤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原誠二
被 上訴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盛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全彬
當事人間返還履約擔保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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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藤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