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4701號
PCDV,97,促,24701,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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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701號
債 權 人 明耀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 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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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耀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