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717號
PCDV,97,促,21717,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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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71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瀧股份有限公司、戊○○、己○○、
丁○○、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寶瀧股份有 限公司、戊○○、己○○、丁○○、丙○○營業所、住所設 於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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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