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1666號
PCDV,97,促,21666,200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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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1666號
債 權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義
債 務 人 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送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伍仟叁
  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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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