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666號
債 權 人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債務 清償日,除支付命令送達之日以前部分利息未據債權人表明 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之相當依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 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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