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7257號
債 權 人 雍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詠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高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貨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詠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 日內補正「釋明高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與詠財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關係」,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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