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5441號
PCDV,97,促,15441,20080424,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44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宏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 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之方式,債權人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 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許嘉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