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97號
PCDV,96,重訴,197,20080422,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癸○○
      甲○○
被 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1/1頁


參考資料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