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癸○○
甲○○
被 上訴人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壬○○
丁○○
戊○○
己○○
子○○
庚○○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281,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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