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12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陳譓伊律師 林俊宏律師 黃鈵淳律師被 告 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漢金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林耀泉律師複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許碩芳律師被 告 呂學仁 田政溫 喻征天 呂陳慧晶 陳政中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君律師被 告 羅文慧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複代理人 林濬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八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田正溫」記載,應更正為「田政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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