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4年度,12號
PCDV,94,金,12,20080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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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金字第1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陳譓伊律師
      林俊宏律師
      黃鈵淳律師
被   告 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漢金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林耀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許碩芳律師
被   告 呂學仁
      田政溫
      喻征天
      呂陳慧晶
      陳政中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代理人  方文君律師
被   告 羅文慧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複代理人  林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八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田正溫」記載,應更正為「田政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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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已更名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