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177號
PCDM,97,附民,177,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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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最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自緝字第7 號、第8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交 通 法 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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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最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