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
陳哲民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
謝碧鳳 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 律師
陳哲民 律師
林俊宏 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18471 、21672 、24418 、24433 、24435 、24436 、
24441 、24448 、24456 、24457 、24459 、24462 、24470 、
24474 、24475 、24477 、24481 、24485 、24490 、24501 、
24502 、24503 、27885 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
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戊○○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己○○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乙○○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丁○○、甲○○、戊○○、己○○、乙○○係個人綜合所得 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之相關規定 方得列舉扣除額,而非所有之支出均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渠 等於95年間,透過丙○○(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部分 ,另行審結)及所屬業務員之招攬而參加嘉義縣中埔鄉沄水 國民小學(參加人:丁○○、甲○○、戊○○)、嘉義縣朴 子市大鄉國民小學(參加人:己○○)、苗栗縣南庄國民中 學(參加人:乙○○)綠美化工程之捐贈案,自始即知悉於 匯款進入丙○○指定之帳戶內後,僅有其中部分款項係供作 實際綠美化工程捐贈之用,渠等於事後可自丙○○處取得以 羿任園藝有限公司(下稱羿任公司)名義所開立與匯款金額 相當之統一發票,及以該發票金額百分之77 ( 起訴書略載 為百分之75至80)計算之退款,竟仍基於詐術逃漏稅捐之犯 意,參與上開捐贈案,取得丙○○所開立之金額不實統一發 票後,持為申報資料,於96年5 月間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 得稅時,將不實之如附表所示之申報金額登載於95年度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以浮報列舉扣除額之詐術逃漏95年度 個人綜合所得稅(以上各人之申報金額、虛報金額、逃漏稅 捐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所得稅 管理之正確性,並影響國家稅收課徵之收入。
二、證據:
㈠被告丁○○、甲○○、戊○○、己○○、乙○○於本院審理 時之自白。
㈡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2 月15日北區國稅 中和二字第0971003801號函附之丁○○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嘉義縣中埔鄉沄 水國民小學95年12月19日嘉中沄國總字第5737號函、嘉義縣 沄水國小景觀綠美化決算表、羿任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㈣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7年2 月12日北區國稅 中壢二字第0971001898號函附之陳秋美(配偶:甲○○)95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匯款委託書、羿任公司開立之 統一發票、嘉義縣中埔鄉沄水國民小學95年11月8 日嘉中沄 國總字第5728號函、嘉義縣沄水國小景觀綠美化景觀植栽施 作內容表、決算表、照片、感謝狀、羿任公司95年11月1 日 函、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 、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
㈤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7年2 月14日財高國稅三綜
所字第0970002775號函附之戊○○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知書、感謝狀、城鄉景觀綠美化公益捐贈及認養委託協議書 、匯款委託書、存摺內頁影本、羿任公司95年11月1 日函、 嘉義縣中埔鄉沄水國民小學95年11月8 日嘉中沄國總字第57 28號函、嘉義縣沄水國小景觀綠美化景觀植栽施作內容表、 決算表、照片、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 專用申報書。
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97年2 月13日財北國稅內湖 綜所二字第0970001597號函附之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 申報書、羿任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嘉義縣朴子市大鄉國民 小學95年9 月19日嘉朴鄉國總字第0950000063號函、嘉義縣 大鄉國小景觀綠美化景觀植栽施作內容表、嘉義縣朴子市大 鄉國民小學95年9 月14日嘉朴鄉國總字第0950000061號函、 決算表、照片。
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97年2 月5 日北區國稅 七堵二字第0971000933號函附之乙○○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 定通知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 申報書、苗栗縣立南庄國民中學95年9 月4 日莊中總字第09 50001346號函、苗栗縣南庄國中景觀綠美化景觀植栽施作內 容表、決算表、照片、羿任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㈧因被告丁○○、甲○○、戊○○、己○○、乙○○等納稅義 務人對於與丙○○或其所屬業務員所約定之退款比例或實際 之退款金額並無法確認,僅稱係所取得發票金額之百分之75 至80之間,是渠等之實際捐贈金額以丙○○之證述即發票金 額之百分之23計算。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不經言詞辯論,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 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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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申報金額 │虛報金額 │逃漏95年度│備註 │
│ │ │ │ │個人綜合所│ │
│ │ │ │ │得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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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 │120萬元 │92萬4000元 │27萬7200元│ │
├──┼─────┼─────┼──────┼─────┼─────┤
│2 │甲○○ │300萬元 │231萬元 │92萬4000元│ │
│ │ │ │ │ │ │
├──┼─────┼─────┼──────┼─────┼─────┤
│3 │戊○○ │800 萬1200│616萬924元 │246 萬4369│ │
│ │ │元 │ │元 │ │
├──┼─────┼─────┼──────┼─────┼─────┤
│4 │己○○ │400 萬400 │308萬308元 │97萬4545元│ │
│ │ │元 │ │ │ │
├──┼─────┼─────┼──────┼─────┼─────┤
│5 │乙○○ │250萬元 │192萬5000元 │60萬38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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