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7年度,71號
PCDM,97,訴緝,71,2008041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緝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前段、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於民國94年11月21日提起 公訴後,業於96年11月15日死亡,有天成診所於96年11月15 日開立之死亡證字第96111501號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