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被 告 V○○
兼代表人
選任辯護人 陳凱聲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申○○
W○○
玄○○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 人黃子素律師
被 告 宇○○ 男 44歲
住臺中縣大
居臺北縣板
k○○ 男 33歲
住臺北市中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謝淑芬律師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子○○ 男 52歲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洪良凡律師
莊勝榮律師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亥○○ 男 27歲
住臺北縣土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癸○○ 男 36歲
住臺北縣板
居臺北市○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被 告 丁○○ 男 45歲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律師
被 告 i○○ 男 39歲
住基隆市○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G○○ 男 37歲
住桃園縣龜
戌○○ 男 38歲
住臺北縣中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g○○ 男 36歲
住臺北縣新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被 告 D○○ 男 29歲
住臺北縣土
選任辯護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l○○ 男 52歲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R○○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北縣中
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律師
古宏彬律師
被 告 T○○ 男 45歲
住臺北縣林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午○○ 男 33歲
住南投市○
居臺北縣中
選任辯護人 郭錦茂律師
被 告 F○○ 男 34歲
住桃園縣龜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N○○ 男 40歲
住臺北縣板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寅○○ 男 43歲
住澎湖縣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辛○○
被 告 庚○○ 男 33歲
住彰化縣大
居臺北縣永
居臺北縣永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被 告 f○○ 男 33歲
住臺北縣汐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王迪吾律師
被 告 O○○ 男 37歲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律師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c○○ 男 34歲
住屏東縣琉
居臺北市○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簡旭成律師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Z○○ 男 45歲
住臺北縣中
選任辯護人 郭錦茂律師
被 告 丑○○ 男 32歲
住雲林縣虎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律師
被 告 Q○○ 男 35歲
住臺北縣新
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M○○ 男 40歲
住南投縣南
居臺北縣中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陳建瑜律師
麥怡平律師
被 告 B○○ 男 40歲
住臺北縣板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李育敏律師
陳佳瑤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七八三六號、第二八九三二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二號
、第三七○七號、第四二四九號、第四八五三號、第四八五四號
、第五六六四號、第六三二四號、第六三二五號、第六四七二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V○○共同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又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貳年。
V○○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無罪。
辰○○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辰○○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無罪。
申○○共同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又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申○○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無罪。
h○○共同連續不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h○○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無罪。
W○○、玄○○、宇○○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W○○、玄○○、宇○○等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無罪。k○○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g○○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D○○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亥○○共同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亥○○被訴其餘部分均無罪。
癸○○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丁○○、i○○、G○○、戌○○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丁○○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i○○、G○○、戌○○各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均褫奪公權叁年。
R○○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褫奪公權壹年。T○○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午○○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拾玖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寅○○被訴其餘部分均無罪。
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f○○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c○○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丑○○、Z○○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丑○○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Z○○處有期徒刑拾壹年,均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連
帶抵償之。
Q○○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
M○○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B○○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並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者,以其財產抵償之。B○○被訴其餘部分均無罪。
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無罪。
l○○、F○○、N○○、O○○均無罪。
事 實
壹、嘉慶集團部分:
一、V○○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五四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h○○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V○○係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嘉慶環保公司,設於 臺北縣中和市○○路七十九巷三十五之三號)、啟城工程有 限公司(下稱啟城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七十九巷 三十三號)、興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興霖公司,設於臺北 縣中和市○○路七十九巷三十三號)、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崇記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七十九巷三十三號 ,登記負責人j○○)及詮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詮廣 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街三十巷十一號六樓之五)之 實際負責人,上開各公司總稱為「嘉慶集團」,由V○○主 導指揮營運,在臺北縣市承攬土石方清運工程業務,嘉慶環 保公司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養工處 以北府工養字第○九一○○二三一二二號函准許在臺北縣板 橋市光復抽水站旁設立「板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下稱:「板橋土資場」,設置於臺北縣板橋市○ ○路○段一號之三,相鄰新店溪、光復溝、光復抽水站、光
復國小,接近板橋及中和交接處)啟用營運,「板橋土資場 」負責收受、處理「嘉慶集團」承攬各地工地清運工程之土 石方;辰○○原為國道公路警察局隊長,退休後於九十二年 十二月底進入嘉慶環保公司任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業務、 人事管理及監督「板橋土資場」之營運等業務;黃秀庄係V ○○之胞妹,為「嘉慶集團」財務長,C○○係嘉慶集團「 會計主管」,二人(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負責 該集團會計、帳務、出納等資金調度之業務;謝家勳係黃秀 庄之配偶(V○○之妹婿),掛名啟城公司經理,負責「嘉 慶集團」外場工地管理;申○○掛名嘉慶環保公司經理,負 責「嘉慶集團」各工地土石方跑件、收取貨款等事務;W○ ○係V○○堂哥,掛名嘉慶環保公司經理,負責「板橋土資 場」之營運,車輛材料、油庫管理及監督場長;玄○○掛名 嘉慶環保公司派車股長,負責「板橋土資場」、「嘉慶集團 」之車輛調度;宇○○係「板橋土資場」場長,綜理該場之 營運事務。
三、緣「板橋土資場」營運期間,受核准之主管機關臺北縣政府 工務局(下稱工務局)之監督,有關該場之營運涉有排放廢 水部分則屬臺北縣政府環保局(下稱環保局)主管之業務, 由於該場地理位置近光復抽水站,長期排放廢水之結果,易 造成光復溝、抽水站之淤積,影響防洪,初期營運階段該場 同意定期清理光復溝,而光復抽水站外之新店溪因該場排放 廢水之關係,有關致生河川淤積,則受臺北縣政府水利局之 查察,又「嘉慶集團」在臺北縣市承攬各建築工地之土石方 清運工程,自有及靠行之砂石車約有四十餘輛,於各工地清 運土石開挖後,砂石車進出工地,則受臺北縣市政府警察局 各分局所屬派出所、交通隊及臺北縣各鄉鎮所在地清潔隊稽 查管理,V○○為應付上揭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圖免或 減輕「板橋土資場」之違規營運、車輛違規之行政處罰,竟 分別與「嘉慶集團」之辰○○、申○○、h○○、W○○、 玄○○及宇○○等幹部,基於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 期約及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犯意聯絡,分別對於公 務員為下列行為:
㈠V○○為取得環保局對於「板橋土資場」之稽查資訊、圖免 抽查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重罰等違背職務之行為, 與有交付賄賂犯意聯絡之申○○,由申○○向環保局第三課 技士子○○行求、期約並接續於九十五年二月中旬某日(二 月八日後數日內)下午七、八時許、五月三十日下午七、八 時許,及又在九月中旬某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二 ○六巷八十之四號子○○住處,將新臺幣(下同)十萬元、
五萬元、五萬元,合計二十萬元置於禮盒內交付予子○○( 子○○收受賄賂之犯行詳事實欄四)
㈡V○○於「板橋土資場」營運期間,依該場之營運計劃書有 清理光復溝之義務,於清理時如得光復抽水站配合潮汐開閉 閘門,可減輕疏浚之成本,與有犯意聯絡之W○○、宇○○ ,對於光復抽水站之技工R○○違背閘門開閉作業規定之行 為,行求、期約並接續於九十五年七月八日、八月二十九日 、九月二十八日、十月間某日、十一月十日,在光復抽水站 內之辦公室,由W○○、宇○○分別交付二千五百元(W○ ○)、二千五百元(W○○)、六千元(宇○○)、五千元 (W○○)及四千元(洪悖森),合計二萬之賄賂予R○○ ,進而配合宇○○之要求關閉、開啟閘門,而為之違背職務 行為(R○○收受賄賂之犯行詳事實欄叁、一)。 ㈢V○○為免常遭清潔隊開立違規罰單,增加營運成本,而影 響工地及土資場運作,且圖減少違規之取締,基於關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行求、交付賄賂之犯意,除親自聯繫J○○(本 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外,並委由有犯意聯絡h○○ 聯繫U○○(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以處理行求 林口鄉公所稽查組組長T○○事務;T○○因與J○○相熟 ,接續於下列時間收受由J○○所交付之賄賂:⒈J○○於 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下午八至九時許,在臺北縣林口鄉○○ ○段頭湖小段三○九、三一○等地號土地上之「崇記土資場 」旁鐵皮屋內,交付由h○○指示自U○○處轉交由「板橋 土資場」取來之賄款三萬元予T○○;⒉J○○於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日下午四至五時許,在上址,交付由V○○指示, 自U○○處轉交由「板橋土資場」取來之賄款三萬元予T○ ○;⒊J○○再於九十五年一月間某日下午四至五時許,在 上址鐵皮屋內,交付由h○○指示有交付賄賂犯意聯絡之丙 ○○(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轉交予有交付賄賂 犯意聯絡之黃○○(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所取 來之四萬元後再交付予T○○。計於九十四年十月間起至九 十五年一月間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計交付賄賂十萬元 予T○○(T○○收受賄賂之犯行詳事實欄叁、二)。 ㈣V○○自九十四年中旬起至九十五年底止,為使嘉慶集團陸 續得標,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段之元氣大鎮、臺北縣 板橋市○○○路之權世界、板橋市○○路之F1馥華時尚會館 、臺北縣永和市○○路、永貞路口之芬第夏宮、臺北縣永和 市○○路住宅工地、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四季紐約、臺 北市○○區○○路八十巷理成營造大同世界及臺北縣中和市 ○○路上合康工地等多處工地之土方清運工程,所使用之砂
石車及開挖工地現場清潔有違規事項時,關於使警方能減少 、免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開立罰單處以罰鍰或 記點之事項,基於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其本人或委由員工申○○、h○○等人,對於下列臺北縣 政府之警員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渠行為詳述如下: ⒈申○○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中秋節前後數日間某日下午三 至四時許,在元氣大鎮工地附近,即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三六二號郵局旁,案外人K○○所經營之五金行內,將由 V○○指示內置有十八萬元賄款之月餅禮盒一個,交付予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午○○。 ⒉申○○於九十四年十月間起至十二月間止,以每月五萬元, 於九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六月間止,以每月四萬元之金額,接 續將由V○○所指示之賄款,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交通隊內交付予該隊之小隊長寅○○,合計有三十九萬元。 ⒊h○○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至同月二十五日間某日,將 由V○○指示之賄款八萬元,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秀朗派出所內交付予警員庚○○。
⒋h○○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與臺北 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交通分隊警員f○○聯繫,期約賄款 十萬元,商定後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過後一周內之某 日,由h○○在臺北縣永和市○○路工地旁,交付為V○○ 指示之十萬元賄款予警員f○○。
⒌V○○指示h○○、Y○○(理成營造公司大同世界工務所 副所長,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先於九十五年二 月底某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內 ,與該所警員c○○期約十二萬元之賄賂,再於九十五年三 月三日左右某日,由h○○攜帶現金十二萬元,至大同世界 工地內將款項全數交予Y○○轉交,Y○○約於同日下午五 、六時許在大同世界工地門口,交付十二萬元賄款予c○○ 。
⒍V○○、h○○於九十五年四月份與臺北縣政府中和分局員 山派出所警員丑○○期約十萬元賄款,V○○即通知h○○ 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左右,委由在該工地負責指揮交通、車 輛清潔等工作而有犯意聯絡之b○○(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攜帶十萬元至四季紐約工地交予I○○(本院另 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I○○隨即委請在該工地有交付 賄賂犯意聯絡之工人黃○○(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於同日將賄款十萬元帶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 山派出所內,交付予該所之副所長Z○○,並告知該款係四 季紐約工地土方之款項,Z○○即予收受。
⒎V○○、申○○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左右,在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內與警員Q○○達成以每塊工地(按指上揭權世界、F1馥華 時尚會館)交付六萬元賄款之期約,並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三日下午八時許在海山國小前申○○之車內,與申○○確定 該筆賄款金額,並由申○○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六 時許將內裝有十二萬元賄款之茶葉罐二個,攜至上址海山分 局海山派出所內交付予Q○○。
⒏申○○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中午十一時許,在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內,交付六萬元賄款予該所警員M ○○;申○○再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接續交付置於柚子禮盒 內之四萬元賄款予M○○。
(上揭警員收受賄賂之詳情,載於事實欄肆、一) ㈤辰○○因「嘉慶集團」於九十五年七月間在臺北市內湖線捷 運連續壁土方挖運工程施作,負責車輛管理之玄○○於九十 五年七月四日以電話聯絡辰○○,建議依慣例向轄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直派出所行求賄賂五萬元,期能使該 工程砂石車車輛之交通違規罰單減少開立,辰○○憑藉其警 界關係,獲得V○○授權,於九十五年七月間某日親自前往 大直派出所,向不詳姓名之值班警員行求、期約賄賂後,再 由有犯意聯絡之玄○○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向C○○領取 五萬元,轉交予辰○○,辰○○取得該筆款項後即在不詳時 間、地點交付予大直派出所之不詳警員;「嘉慶集團」於九 十五年九月間起在實踐大學施作土方挖運工程,為使工地之 砂石車車輛進出順利,免予遭受轄區警員之交通罰單,辰○ ○於同年十月間指派申○○,前往大直派出所向其指定之某 不詳警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
貳、臺北縣政府部分:
一、k○○(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 k○○原為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約僱人員(起訴書 誤載為技士,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至九十六年六月間解僱為 止),主管「板橋土資場」之申報、營運管理等業務(自九 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止),為依據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管理「板橋土資場」而與V○○相 熟,「板橋土資場」因使用範圍違法擴張至「王哥土資場」 、排放廢水等違規事由,遭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於九十三年七 月二十六日以北府工施字第○九三○四七七三九八號函處分 ,該場由原日處理量為二千立方公尺,降低為日處理量一千 立方公尺,k○○依職責就「板橋土資場」會勘違規事項, 改進情形有複查之義務,於九十四年十月初受該局施工課組
長乙○○之命至「板橋土資場」察看該府水利局將該場側面 防汛道路以水泥樁封阻後(按係由該府水利局於九十四年十 月十六日派員強制施工封阻,防止該場另設出入口),「板 橋土資場」內車輛出入有無違規之情形,k○○先至現場查 知「板橋土資場」有將與「王哥土資場」間隔之混凝土塊以 吊車移開後,供車輛進出之事實,經拍照存證,並報知組長 乙○○後,乙○○決定至現場勘查,以確定是否經常性之作 為,並欲據以為是否作出具體處罰措施之依據;在陪同乙○ ○前往「板橋土資場」複查前,k○○明知其已查知上揭違 規出入事項及該次勘查之重點在於以吊車移開原固定區隔二 場之混凝土塊供車輛進出是否出於偶發事件,且為應秘密之 事項,竟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七時十六分許,以持有 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知V○○(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k○○:我要跟你說幾個, 就是你們後面那個,後來有植栽那個,我不是說箱涵那個洞 ,那個洞現在還沒弄起來,一個,自己注意一下,另外今天 的部分,是你們給小貨車通行部分,到現場的時候,你就要 說人家拜託我們要給他過,要不然他車子無法出去,這可以 ....還有今天看你總共又放三架上去,後面,看有沒有 辦法放下來。V○○:我想說可不可以不要下,因為那不是 我們的。k○○:你那再被看一次,他們一定會直接簽封場 ,簽封場到時再申願,過程中損失都你的…問題是過程中你 怎麼受得了,不用試著去碰這個點。V○○:路封起來,我 這邊管制好,東西都拆下來,是不是就不會再有的沒有的。 k○○:我今天也是很晚才回去,那就算了。V○○:要不 你晚點回來打給我,我等你」等語,將組長乙○○翌日欲至 「板橋土資場」勘查之主要、附隨內容及是否處罰之關鍵應 對事項,洩漏予V○○。
二、g○○(臺北縣政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 g○○為縣府工務局施工管理課課長(自九十五年七月間起 ),負責臺北縣區域內土石方資源管理、建築工程使用執照 核發、施工勘驗、營造業管理及該課內部事務,就「板橋土 資場」之管理,為其職務上土石方資源管理之一環,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該府工務局承辦人D○○依據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檢查結果、 八月二十一日之複查紀錄,以「板橋土資場」內有土石方堆 置已逾場區(綜合堆置區側)、部份綠帶遭土石方掩埋,圍 籬及混凝土塊倒塌及移動造成工區多處缺口及場區出入口灑 水應加強等事項,均經定期命改善而未依期改善,有違反核 准計畫書所載之營運情事為由,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簽請處
「『板橋土資場』即日起暫停同意總量登錄」之處分,並層 陳至g○○,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經該局代理局長地○○核 批「如擬,並限期改善,否則從嚴處分。」,同年月二十八 日上午因「板橋土資場」通知該場業經完成缺失改善,g○ ○認應再至現場會勘以決定是否函發該處分,同日下午一時 十分許,D○○、L○○即會同V○○,至「板橋土資場」 複查,D○○依檢驗結果在會勘紀錄上,結論欄載:「⒈綜 合堆置區鄰貨櫃屋旁兩處缺口,目前已設置圍離(屬活動式 )仍請依規定改善;⒉隔離綠帶部分,植生已恢復;⒊有關 綜合堆置區側二六九地號堆置土石部分請說明與貴場之關係 。」,同日D○○增列上揭複查紀錄,仍簽請相同處分,並 於翌日(即二十九日)上班時間層陳至g○○(該文經代理 局長於九月五日核批准予處分),g○○因與V○○業務執 行關係而相熟,明知該處分簽文中,有關「板橋土資場」就 上揭簽文處分(未正式發函前)、是否可以停止處分及是否 將遭受更重處分之關鍵判斷事項,即有關綜合堆置區側二六 九地號(即王哥土資場)堆置土石部分如係屬「板橋土資場 」所為者等事項,均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竟於同年月 二十九日下午六時七分許,以行動電話與V○○聯絡:「g ○○:你現在說話方便嗎,V○○:方便,g○○:你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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