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
撤緩偵字第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明知韓劇「露露公主」、「這該死的 愛」之著作財產權,均為SGL Entertainment Limited 所有 ,授權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亞太 星空傳媒公司)在臺灣重製與發行影音光碟之權利,復經亞 太星空傳媒公司專屬授權予基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 司),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上網購買之「露露公主」、「這 該死的愛」影音光碟片為未經基林公司授權重製之非法重製 物,詎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基林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初某日起,在其位在臺北 縣林口鄉○○路三四八巷三號住處,以網路銷售方式,利用 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辦之「conam_lady」帳號,於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刊登廣告目錄供選購,並以「conam_lady@yahoo.co m.tw」電子郵件信箱供交易聯絡,俟不特定人選定後,販售 予不特定之顧客,由顧客將交易價款匯至甲○○所有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牟取不法利益,而散布該盜版重製物,侵害著作權人 之視聽著作權。嗣於九十五年八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 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盜版影音光碟共三十六片及 IBM 筆記型電腦一臺,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三項、第二項(起訴書漏載「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 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
㈠被告甲○○明知韓劇「白雪公主」、「露露公主」、「這 該死的愛」、「餅乾老師星星糖」DVD 光碟屬視聽著作, 分別係七厘米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七厘米公司)及基 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林公司)享有發行權、重製權及 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 非經基本公司及七厘米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
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二月前之某日,在網 路上向真實年籍不詳之人士購入韓劇「白雪公主」、「露 露公主」、「這該死的愛」、「餅乾老師星星糖」等盜版 影音光碟後,即於九十五年二月起,在其位於臺北縣林口 鄉○○路三四八巷三號住處,利用電腦連結網路,在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上,以「conam_lady」帳號刊登販賣前開盜 版光碟之訊息,分別以每套新臺幣(下同)三百九十九元 至五百九十九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並以「conam_lady@ yahoo.com.tw」電子郵件信箱接收訂單,待客戶回信表示 欲訂購後,再將其向郵局申設之帳戶000000000 00000號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客戶以供匯款,俟被 告確認客戶匯款後,再以郵寄方式利用不知情之郵遞人員 寄送予客戶,而以此方式販售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人, 而散布之,侵害基林公司及七厘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先後經七厘 米公司及基林公司之職員魏里南、乙○○上網搜尋,察覺 有異,各以四百七十九元及五百九十九元之價格標得上開 「白雪公主」、「露露公主」盜版影音光碟,嗣經七厘米 公司及基林公司取得上開光碟,並確認係盜版光碟後,乃 提供其等購買之上開盜版光碟「白雪公主」一套(合計四 片)、「露露公主」一套(合計十片),報警處理,並於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上址 住處搜索,扣得盜版光碟「這該死的愛」二套(合計十八 片)、「餅乾老師星星糖」一套(合計八片),及被告所 有,供散布盜版光碟所用之筆記型電腦一臺乙事,因違反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 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一號、原審九十六 年度簡字第三五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 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 四年在案,該判決並已於同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卷宗核對無誤。
㈡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同一網路帳號、電子郵件、及金融 帳戶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係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被告 之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從而,本件起訴犯罪事 實與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一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 五八六號判決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本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七七五號案件併予審理,於 九十六年二月四日判決確定,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是本 案被告被訴部分,既曾經有罪判決確定,依照首揭法條意 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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