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065號
PCDM,96,易,2065,2008040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2
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鴻遠工程行」之負責人,被 告丙○○則為「萱揚有限公司」(下稱萱揚公司)派駐臺北 縣土城市○○路○ 段53號工地之工地負責人,2 人均為從事 業務之人。萱揚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間,向「益鼎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位於上址工地新建廠房之機電工程 ,嗣被告乙○○再向萱揚公司承攬其中水電、燈具工程,被 告乙○○丙○○均應注意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對於電 路開路後從事該電路、該電路支持物、或接近該電路工作物 之敷設、建造、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時,應於確認電路 開路後,就該電路開路之開關於作業中,應上鎖或標示禁止 送電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以避免發生勞工發生觸電之危 險,而依當時情形,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仍疏於注意, 於該工地地下室廁所旁之避難燈具插座電路開路後,未予以 上鎖或標示禁止送電標語,嗣於95年8 月11日下午某時許, 丁○○受僱於被告乙○○在上址從事天花板照明電路系統接 線時,丁○○擅自從該避難燈具插座接線使用臨時工作燈, 嗣遭電擊後墜落地面,丁○○因之受有腦缺氧損傷,至今仍 昏迷不醒之重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丙○○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 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丁○ ○及法定代理人甲○○(因被害人丁○○現昏迷不醒,已宣 告禁治產,由其妻甲○○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於 97年3 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件



存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萱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