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77號
CHDV,97,聲,277,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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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 第 63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字第83號、最 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 10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 、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事件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乃為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404元,爰 依法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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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延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