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883號
CHDV,97,司促,7883,2008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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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
債 權 人 王秀惠即君威工程行
債 務 人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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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