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846號
CHDV,97,司促,7846,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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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華濟醫院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李明
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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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