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華濟醫院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李明
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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