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820號
CHDV,97,司促,7820,200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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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
債 權 人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昶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叁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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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