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
上 訴 人 何岳峰(即何西東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被上訴人 彭貴琪
彭貴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
6,778元(A部分1.35㎡、B部分23.56㎡、C部分扣除AB重疊部分
為2.16㎡,共27.07㎡;每㎡公告現值為52707元;27.07㎡×527
07元=14267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費部分得抗告,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