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686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雅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3號之
債 務 人 甲○○
3號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伍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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