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8號
原 告 廖學勲
特別代理人 廖益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潘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O五年度訴字第二O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5 24號民事判決(即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390,710 元)聲請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經以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執行事件受理,惟原告對於被告尚有至少500萬元之 損害賠償債權,爰對於被告前揭債權於90萬元之範圍內為抵 銷之主張,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等語。查本件原告另案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被告 給付500萬元等情,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損害賠償 事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經本院調卷 核閱屬實,因本件原告主張抵銷之債權是否成立,以上開損 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判決歧異,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