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6489號
CHDV,97,司促,6489,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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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即
陳紫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即陳紫媛陳岳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利息按年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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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