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64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即
陳紫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乙○○即陳紫媛、陳岳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利息按年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