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華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 上訴人 王國忠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5月26
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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