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01號
TCDV,105,訴,2001,2017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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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
上 訴 人 雷隆程
被上訴人  伍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5月16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001號裁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 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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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