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96年度,2號
CHDM,96,選訴,2,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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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選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選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親民黨籍前立法委員,被告己 ○○與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丙○○,均為 第14屆彰化縣縣長參選人,於該次選舉中均為具有候選人資 格者。被告己○○本應提出對縣政之擘劃藍圖及建設遠景以 爭取選民之認同及支持以求勝選。詎被告己○○於選舉期間 評估主、客觀情勢,認為在該次選舉中之民調、聲勢及選民 支持度均不及丙○○,且其父謝文聯(已歿)當時身體健康 狀況不佳,亦令其無法專注投入該次選舉,認縱投入大量競 選經費及人力參與選舉,亦無法順利當選彰化縣縣長,復明 知其在第14屆彰化縣縣長選舉中為具有候選人資格之人,竟 基於以要求日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及他日能獲得國民黨與 親民黨共同支持並推薦提名擔任監察委員(以增加獲得總統 正式提名其擔任監察委員之機會)等不正利益為條件,即許 以放棄繼續競選彰化縣縣長之犯意,先後於民國(下同)94 年9月27日中午12時3分11秒及同年10月2日下午2時49分54秒 ,以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2-33****41號之電話及0935** **85 號之行動電話撥打甲○○所持用之電話號碼0936****92號行 動電話之方式,向當時擔任彰化縣議會議長甲○○表示,希 望甲○○代為向丙○○要求,如丙○○願接受前述所提之條 件(即日後由己○○擔任彰化縣副縣長,及他日能獲得國民 黨與親民黨共同支持、推薦提名己○○擔任監察委員)者, 即許以放棄繼續參選彰化縣縣長等情,甲○○知悉上情後, 即於94年10月3日前之不詳時點,在彰化縣彰化市○○里○ ○街192號之「國民黨彰化縣黨部」或彰化縣轄之不詳地點 ,將前情轉知時任國民黨彰化縣黨部主任委員戊○○(現為 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任委員)及國民黨考紀委員會主任委員 乙○○,甲○○、戊○○及乙○○3人並分別於94年10月3日 前之不詳時點,在國民黨彰化縣黨部及丙○○於前開選舉期 間設在彰化縣彰化市○○○路72號之競選總部,親自向丙○



○表達上情,惟丙○○均表示如此會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之疑慮,而未能接受。然被告己○○仍於同年10月3日 晚上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街5號之住處,以父 親謝文聯身體不佳為由,召開記者會宣佈退出該次彰化縣縣 長選舉,嗣於同年12月3日投票結果,丙○○順利當選彰化 縣長。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接獲檢舉後,報請 檢察官指揮偵辦,方循線查獲,始知上情。因認被告己○○ 觸犯(94年11月30日修正前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 第2項:「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亦同」,刑度適用同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行求不正利 益而許以放棄競選罪嫌(此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 更正陳明)。
二、檢察官係以下列為證據:
㈠被告己○○、證人甲○○、證人乙○○、證人戊○○、證人 秦金生於通訊監察中之陳述、被告己○○參與前述彰化縣縣 長選舉時製作之競選廣告看板及競選總部翻印照片28張、自 聯合知識庫搜尋所得之聯合報及聯合晚報於前述競選期間, 登載之網路新聞。
㈡被告己○○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甲○○、證人乙○○、證 人戊○○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 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 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即為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 。又檢察官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應達到「無庸 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之程度,即必須說 服裁判者至確信、無合理的懷疑其主張有可能不實之程度, 始盡其舉證責任。亦即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產生合理 懷疑被告可能是無辜受冤之人。我國實務代表見解如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即為「無庸置疑」之最佳詮釋。又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9條第2項:「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



活動者,亦同」之構成要件,有①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 者、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③許以放棄競 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等三項要件。㈢關於「要求」之構成 要件如何解釋,最高法院並無先例可參。但同條第1項之「 行求」之定義,按最高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台非字第15 號 、88年度台上字第3782號判決意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9條第1項對於候選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放棄競選罪。所 謂『行求』,係指自行要求賄賂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思表示,一經要求,罪 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可資參照,故「要求」可作 同等解釋,即「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 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 ,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要求」 為單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需到達相對人,始可成立犯罪。四、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要求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 之犯行,辯稱:94年底縣長選舉,因為我父親在過程中身體 狀況不佳病危,我父親反對我參選,在登記前幾天,他寫手 諭,希望我以大局為重,我遵從父命,在無條件下,召開記 者會表示不參選縣長。檢察官起訴內容,就監聽譯文斷章取 義。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向丙○○要求當副縣長、監委,且93 年12月21日總統已完成監察委員提名並公布名單,我如何能 在94年底要求擔任監委?且以我的政治經歷高於丙○○,我 本無意擔任丙○○的副縣長,是因選後鄉親的催促,我才擔 任副縣長,並未主動要求該職務等語。
五、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 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 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 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 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訊問證人之筆錄意旨若與錄音內 容不符,依同一法理,不符的部分亦不得作為證據。檢察官 引用證人甲○○、戊○○96年6月8日同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時 所製作之筆錄為證據,其中證人甲○○、戊○○偵訊筆錄之 數段內容,與本案是否構成犯罪有密切關連,然證人甲○○ 、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與其二人先前偵訊筆錄 證述之內容有不同之處,故本院認有勘驗檢察官偵訊光碟之 必要,分述如下:
⒈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之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 67頁第5行至10行,係記載:
┌────────────────────────────┐




│問:提示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收發話人:己○○、甲○○│
│ )之通訊監察譯文,己○○是否以日後獲國民黨推薦擔任監│
│ 委職位為條件,交換退出本屆縣長選舉? │
│答: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委之職位,我當時│
│ 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 │
│ 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
└────────────────────────────┘
依據上述證人偵訊筆錄所載,被告己○○有向證人甲○○表 示「爭取監察委員之條件」,加上檢察官之問題所指是「條 件交換退出本屆縣長選舉」,兩者相加,其意義即表示被告 己○○有表示「爭取監察委員之退選條件」,並囑託證人甲 ○○向丙○○要求。然經本院勘驗該段偵訊光碟之錄音內容 為:
┌───────────────────────────┐
│檢:看94年9月27日12時3分11秒這通,來,我找...,你跟謝 │
│ 章捷,這通你看看.. │
│白:己○○是從台北打來的啦。 │
│檢:如果有需要放出來,要跟我講喔。這一通就都講的很清楚│
│ 。 │
│白:這都是監委時自已在想的啦,我就說這都是空的。 │
│檢:所以這不是我們自已頭腦在想的理論而已,是真的有跟你│
│ 講的? │
│白:沒啦,不是啊,這電話裡就有啊,這就有譯文,就現有的│
│ ,要怎麼說沒有,有就是有嘛,當然他那時候有在想監委│
│ ,但是有在想監委並不是…,那時候監委人家阿扁也已經│
│ 提名啊。 │
│檢:提名第一次就沒過啊。 │
│白:他就說要拜託我,我怎麼有力,我就根本怎麼說…在地方│
│ 上騙吃騙吃而已啊。 │
│檢:騙吃騙吃…哈,你縣長很尊重你的啦。 │
│白:尊重是一回事。 │
│檢:縣議會若不配合,就無法施政。 │
│白:縣長本來就要尊重議長,這是一種尊重。 │
│檢:這通裡面說到除了做了副縣長之外,還有監委。 │
│白:(看譯文中) │
│檢:你說講那個很久的事情啦。 │
│白:(看譯文中) │
│檢:他一直跟你說要有個退路啦。 │
│白:要有一個退路,我也是應付他一下而已嘛。 │
│白:這樣這個譯文,我也看不懂。 │




│檢:看不懂喔,那我直接講出我的問題啦。 │
│白:好。 │
│檢:第一次選舉,己○○有依如果是他退選,丙○○在當選縣│
│ 長後給他的退路是讓他當副縣長或是以後國民黨推薦他監│
│ 委職位,有關於這兩個條件來拜託你幫他跟丙○○說? │
│白:沒有,因為我說給你聽,那時候副縣長當然是外面的風聲│
│ 是講那樣,後來現在他確實也當了副縣長,那事實上,卓│
│ 伯源當選以後,也沒有要給他當副縣長,如果有要讓他當│
│ ,丙○○12月25日就職,己○○不會讓他拖到兩、三個月│
│ 後才讓他當。 │
│檢:有拖一段時間,對啦,但是這是比較以後的事情了。我是│
│ 說在選舉的時候己○○是不是有開出這兩個條件? │
│白:沒有。 │
│檢:退路啊,這裡面有說到監委跟副縣長,為什麼? │
│白:監委啦!他那時候有說到他要爭取監委,我就說監委那是│
│ 以後,那也是空的啊,如果你要爭取那就去爭取啊。那時│
│ 候我是應該,因為我是應付他,因為監委我又沒有力去幫│
│ 人家爭取,那他在講,總是好朋友,他在講他的想法,我│
│ 也是要應付他一下,這樣而已。 │
│檢:那他跟你講這個,你有跟戊○○或是乙○○講嗎? │
│白:我不知道。 │
│檢:戊○○許主委有講說那時候大家地方上人士有些聲音,希│
│ 望己○○退選後,至少以他的條件、經歷也都夠,可以讓│
│ 他當副縣長,他說這件事情地方政壇都有跟他說,那你跟│
│ 乙○○也有跟他提起這個,你的看法如何?己○○是不是│
│ 退選以後,是不是他的學歷、資歷都不錯,是不是以後卓│
│ 伯源當選之後讓他當副縣長,你給他建議啊!你有沒有跟│
│ 戊○○這樣建議,說國民黨要跟中央講,可能要中央來跟│
│ 丙○○協商,是不是這樣? │
│白:這是那時候國親,就是說國親那時候能夠去協調,中央如│
│ 果能去協調的話,那就看協調的怎麼樣。 │
│檢:對啦,那是這個條件你有讓他們就…,協調一定要有條件│
│ 才能夠協調嘛。 │
│白:協調,協調不一定要有條件。 │
│檢:不一定嗎?那現在條件就很清楚啊,國親在協調時,那條│
│ 件,退選時條件也是要考慮一下啊。 │
│白:那條件考慮一下,並不是我能夠決定的啊。 │
│檢:對啦,可是我的意思是說,戊○○主委有講到,你們也有│
│ 建議,是不是己○○退選之後,讓他以後當個副縣長,誰│
│ 是監委,你有給他這個聲音嘛,然後他才反應出去嘛,是│




│ 不是這樣? │
│白:這是我們在想,因為己○○他有想要當監委,當時他有吐│
│ 露他的心聲。 │
│檢:對啦,除了監委,副縣長他比較不要啦,監委他比較想。│
│白:有啦,他的目標是在監委啦,這是他的心聲,當然反應,│
│ 我那時候是有反應,有說他想當監委,這我有講啦。 │
│檢:戊○○也有這樣講嘛。 │
│白:是啦。 │
│檢:你都是在黨部,在總部跟戊○○講? │
│白:是。 │
│檢:那時間點是在…,那時候是94年10月3日登記,在登記之 │
│ 前就有跟他講了嗎? │
│白:是,就有跟他講了。 │
│★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
│委之職位,我當時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 (丙○○參選 │
│縣長登記)前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
│★ │
│檢:那時候戊○○那時候講的除了監委之外,應該你那時候也│
│ 有跟他講到副縣長的部分嗎?副縣長至少這種比較沒哪麼│
│ 空泛,比較實在嘛!你那時候沒有跟他講這個嗎? │
│白:沒有。 │
│檢:副縣長的部分你沒有講喔? │
│白:那時候兵荒馬亂,相當的亂,那時候監委是他自已想的目│
│ 標嘛,副縣長那時候又沒有實際的缺,因為會不會當選也│
│ 還不知道嘛。 │
│檢:對啦,當然是講丙○○當選了以後,那副縣長是不是也要│
│ 給己○○一條退路? │
│白:沒有吧,我不知道,我也忘記了。 │
│檢:那監委...你有清楚的會記住是吧。 │
│白:是的。 │
└───────────────────────────┘
依上開本院勘驗結果,檢察官問「這兩個條件來拜託你幫他 跟丙○○說?」「己○○是不是有開出這兩個條件?」,證 人甲○○斬釘截鐵的說了兩次「沒有」。然偵訊筆錄記載「 有將此條件」即與證人原意不符。又「條件」二字本身即代 表某種折衝或交換,尤其涉及退選動機,實在是負面意義居 多,然偵訊筆錄記載證人甲○○回答「有將此條件」,與本 院綜觀其真意,確有不符,上述該段之偵訊筆錄不得作為證 據。




⒉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7 頁第11行至22行,偵訊筆錄係記載:
┌────────────────────────────┐
│問:提示94年12月27日10時51分55秒(收發話人:乙○○、白鴻│
│ 森)之通訊監察譯文,己○○是否以日後擔任彰化縣副縣長│
│ 及爭取國親共同支持推薦其擔任監察委員,附條件放棄競選│
│ ?你獲悉上情後如何協助己○○,並將其提出之要求轉達予│
│ 何人知悉? │
│答:己○○於競選期間,確有向我提及想爭取監委之職位,我當│
│ 時確有將此條件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記)前 │
│ ,在彰化縣黨部告知戊○○上情。 │
│問:當時有意參選彰化縣長之參選人丙○○、己○○陳朝容,│
│ 因均曾任立法委員,你有無要求立法院長王金平協助協商整│
│ 合? │
│答:沒有。 │
└────────────────────────────┘
上述內容出現之「條件」,經本院勘驗該段錄音內容,結果 係為:
┌────────────────────────────┐
│檢:94年12月27日10時51分55秒你跟乙○○,10時51分,你看這│
│ 通內容。 │
│白:12月27日已經選完了嘛,丙○○就職了。 │
│檢:對。 │
│ (看譯文中…) │
│檢:這內容是在講國親聯盟機制,主要是說己○○在選舉期間,│
│ 說他日後如果要退選,是不是退路要有彰化縣副縣長或是日│
│ 後透過國親聯合機制來推薦他當監察委員,他才退選。 │
│白:這個我不知道。 │
│檢:那時候己○○副縣長除了監委之外,沒有跟你講到副縣長的│
│ 爭取嗎? │
│白:沒有,沒有。說那個副縣長他就不要,說那個已經沒有什麼│
│ 重點了,都已經12月27日了。 │
│檢:但是12月27日由這一點可以知道之前,因為那時副縣長一直│
│ 沒有派嘛。 │
│白:對。 │
│檢:所以那時候你跟乙○○有對這個情形,意思說之前有講到這│
│ 個,怎麼現在都沒有派?那國親機制也有講到監委的事情,│
│ 『那時監委也有講』那是不是到了12月27日也是在講副縣長│
│ 跟監委的事情,是不是這樣?譯文是你跟乙○○的對話啦。│
│白:對啦,是對話,就有時候在講電話,我通常電話不會講太久│




│ ,這個沒有講很久啦,有時候要應付一下。 │
│檢:那你講這個是不是那時候在關心副縣長什麼時候要派己○○
│ 跟他之前爭取監察委員的事情? │
│白:沒有。這個有時候就要還原出來聽看看那時候的感受到底是│
│ 如何,還是有時候只是為了應付,就說一說而已,不然那時│
│ 候我就… │
│檢:「沒牛駛馬,空空犛田」台語這是什麼意思? │
│白:「沒牛駛馬」意思是說,縣長當選了,身邊卻都沒有人才,│
│ 差不多就是這樣,那以前的人就是說翁金珠「沒牛駛馬」,│
│ 用的人都不適當,我們連馬都沒有,用人不適當,差不多,│
│ 是在批評那時候丙○○剛就職,用的人比較不適當,差不多│
│ 就是這樣而已,沒有另外的意思,更何況那時候大家都當選│
│ 了,只有我還沒當選,議員當選,鄉鎮長也當選了,縣長也│
│ 當選,12月20去就職了,只有我一直等一直等到隔年的三月│
│ 一日才當選。 │
│檢:當時卓縣長、己○○陳朝容因為都曾經做過立法委員,那│
│ 時候就協調不成,你有沒有要求王金平王院長出來協調? │
│白:沒有。 │
│檢:沒有? │
│白:都沒有。 │
│檢:接下來你看,你與林錫山秘書長,94年9月29日你說你有跟 │
│ 他去他老闆那裡... │
│★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照之前那一段就好。 │
│★ │
└────────────────────────────┘
檢察官係提示94年12月27日證人甲○○與乙○○之通訊監察 譯文,詢問被告己○○是否提出條件放棄競選?證人甲○○ 明確回答是「這個我不知道」「沒有,沒有。說那個副縣長 他就不要」,表示被告己○○沒有要求擔任監委或副縣長之 條件,然偵訊筆錄係複製前一個問題的答案,此部分與本院 勘驗結果不同,故不得作為證據。
⒊又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8 頁第4行至8行,係記載:
┌────────────────────────────┐
│問:提示94年9月30日18時23分1秒(收發話人:乙○○、甲○○│
│ )之通訊監察譯文,陳朝容己○○各自提出之退選條件為│
│ 何? │
│答:當時己○○確有向我提及他想爭取監委一職以求退路,但陳│
│ 朝容部分我並不清楚。 │




└────────────────────────────┘
上述偵訊筆錄中「以求退路」文字,公訴人意旨指為退選條 件,然該段偵訊光碟錄音內容之勘驗結果:
┌───────────────────────────┐
│檢:94年9月30日18時23分01秒,你看看這些內容,坦白說, │
│ 意思是說己○○有提出一些條件,這邊都不接受,那個 │
│ 不要,那個也不要,你是有在這樣跟乙○○講,你有講 │
│ 到「人家是做了多大的犧牲我們都知道,他要下來我們 │
│ 也不忍心」,那個不要,那個也不要是指什麼? │
│白:(看譯文中)我都是在罵他,當事人很白目。 │
│檢:對啊,這個不要,那邊也不接受。是條件提出,人家都 │
│ 不接受,是不是這樣? │
│白:那時候就是說丙○○很白目嘛,什麼都不要,要叫卓伯 │
│ 源下來讓己○○去選他也不要,就是要丙○○去選,那 │
己○○下來是多大的犧牲,我是這樣判斷,這是大概在 │
│ 聊天這樣而已啦。 │
│檢:所以在丙○○國民黨這邊都不要,是什麼條件他們都不 │
│ 要? │
│白:不知道,也都沒有講怎麼,只不過是我們在說分析這件 │
│ 事情就對了啦,分析說人家是多大的犧牲退下來讓他選 │
│ ,變成讓己○○下來我們也不忍心,是這樣而已啦。 │
│檢:這裡一句話,「下來,應該你是有提出一些條件嘛…」 │
│白:這邊都不接受嘛,這不要,這也不要,就是那時候有整 │
│ 個在講台中、苗栗、彰化,那彰化就是丙○○這個不要 │
│ ,這個也不要,什麼都不要。 │
│檢:台中、苗栗這個丙○○縣長有什麼關係! │
│白:對啦,沒有關係啦,這個就是有講到苗栗這邊來,那時 │
│ 候是在聊天啦。 │
│檢:這邊不接受是什麼條件不接受,我主要是要問這個啦! │
│白:也不知道是什麼條件。 │
│檢:是副縣長不接受,監委也不接受? │
│白:可能也不是這個啦,就丙○○退選也不接受。 │
│檢:叫丙○○退選喔? │
│白:有喔,那時候也是這樣,所以要當縣長,他那時候什麼 │
│ 都有協調。 │
│檢:所以說議長你自已了解,己○○唯一跟你提出他的條件 │
│ 就是監委? │
│白:對啦。 │
│檢:副縣長沒有? │
│白:沒有,沒有。他也不是跟我提出條件,就是說他有想要 │




│ 向監委這個目標,這個也不是我做得到的。 │
│檢:當然要透過議長的關係,他這個也是要國民黨中央同意 │
│ ,對不對。 │
│檢:那陳朝容呢?他有沒有提出什麼條件? │
│白:陳朝容沒有。我不知道。我就不曾跟陳朝容講電話。 │
│★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當時己○○確實有向我提及他想爭取擔任│
│監委一職以求退路,但陳朝容部分我並不清楚。 │
│★ │
└───────────────────────────┘
按照上述偵訊光碟錄音內容,證人甲○○並沒有說出「以求 退路」四個字,而且強調監委一職「他也不是跟我提出條件 ,就是說他有想要向監委這個目標,這個也不是我做得到的 。」,而偵訊筆錄記載「爭取擔任監委一職以求退路」,與 證人所述有所差異,此段偵訊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⒋證人甲○○96年6月8日偵訊筆錄94年選他字第323號卷第68 頁第25行至第33行,偵訊筆錄係記載:
┌────────────────────────────┐
│問:提示94年10月2日14時6分2秒(收發話人:林錫山、甲○○ │
│ )之通訊監察譯文,所提及這「事」如果答應,單是「募 │
│ 的也不止這些」等語,其中這「事」如果答應及「募的」 │
│ 也不止「這些」等詞係指何意? │
│答:譯文中提及『他』就每樣不肯,『他』是指丙○○,丙○○│
│ 之前透過管道即已知曉,己○○欲以日後國親共同推薦擔任│
│ 監委一職以求退路,我於94年10月3日(丙○○參選縣長登 │
│ 記)前,在彰化縣某不詳地點,亦曾將己○○欲爭取監委一│
│ 事,向丙○○提及,惟丙○○對此無法決定。 │
└────────────────────────────┘
偵訊筆錄記載「以求退路」,似指為退選條件,然本院勘驗 偵訊錄音光碟,該段內容為:
┌───────────────────────────┐
│檢:你跟林錫山秘書長講的,你看黑的字就好,A是指林錫山
│ ,B是指你,你說「卓仔大人做孩子戲。章捷從頭到尾都 │
│ 不會,每樣都說好,他就每樣都不肯,我們那天說的, │
│ 後來他也不肯」,所以你們也是有跟丙○○有講到他的 │
│ 條件喔? │
│白:(看譯文中) │
│檢:這個譯文看起來的意思,你說「卓仔大人作孩子戲」, │
│ 你們也是有一再的提到丙○○什麼都不願意,你們是跟 │
│ 他講了什麼條件,而他每樣都不肯? │




│白:不是,卓仔自已講,他堅持從頭到尾,耍賴說他要參選 │
│ 這樣而已,剩下的就說不然他退選讓己○○選,他也不 │
│ 肯,或是己○○退選讓他選,他什麼都不肯這樣。 │
│檢:己○○退出讓他選,為什麼不肯?他當然肯啊,為什麼 │
│ 不肯? │
│白:對啊,最後就是這樣肯的啊。而且那時候己○○的父親 │
│ ...。 │
│檢:這應該是在講條件吧?什麼都不肯。 │
│白:沒啦。 │
│檢:做副縣長也不肯? │
│白:副縣長如果有從頭到尾也都是己○○,但最後為什麼謝 │
│ 章捷會去當副縣長,事實上是因為民意大家一直逼,那 │
│ 時候我們如果大家有在聽,電話都嘛打進來說為什麼謝 │
│ 章捷資歷那麼完整怎麼不讓他去當副縣長,那時候事實 │
│ 上是因為民意,不然丙○○就ㄕㄨㄞˇ、 ㄕㄨㄞˇ。 │
│檢:『對,他去跟馬講,我們那天說是我們5 人知道,對外 │
│ 都不要請,才會有利無害,他自已不擔當,他要去找誰 │
│ 、找誰,我又跟他說,這事如果答應,我跟你說,單是 │
│ 募的也不只那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
│白:啊他就不知道啊,他就都不答應,就每樣都不要啊。 │
│檢:答應什麼啦? │
│白:也忘記了,那時候也忘記了。反正就是,那時候算說協 │
│ 調到由丙○○出來參選,他就很堅持固執要選。丙○○ │
│ 不是只有這一次選而已,上次他就要選了。上次葉金鳳
│ 那一次,他就堅持要選了,選到最後就當了立法委員, │
│ 那整個就是這樣,其實丙○○也有他的優點,他就是想 │
│ 要當縣長,他的目標就是這個,就堅持一定要選縣長。 │
│檢:『那個不要,那個也不要』到底是不是指己○○跟你說 │
│ 的那些條件,你有透過關係跟丙○○說,然後他都不要 │
│ ? │
│白:他當然不肯啊,他什麼都不肯。 │
│檢:我剛剛是說,己○○之前講的那些條件,就是監委的部 │
│ 分,你有跟他說,他也不要是不是? │
│白:不是啊,他丙○○就都說他沒辦法打算,他什麼都嘛沒 │
│ 辦法打算。 │
│檢:那副縣長之前有跟你講過嗎? │
│白:沒有,沒有,沒有講到。因為你說這個副縣長的事情, │
│ 老實說,我也有堅持,之前我也說如果縣長沒有選上你 │
│ 什麼都沒有,而且事實上那時候外面的風聲也不一定會 │
│ 上。 │




│檢:你說己○○? │
│白:不是,是丙○○啦。他跟翁金珠對選啊,選舉那天下午 │
│ 在開票了,所有的支持聲音都在翁金珠那邊,哪有人喊 │
│ 丙○○當選,所以說這些都是空的嘛! │
│檢:『這事情如果答應』,這『事』是指什麼事? │
│白:我也忘記了,因為這是無關緊要的嘛,應該是那一天講 │
│ 的丙○○堅持要參選。 │
│★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譯文中提及「他」就每樣不肯,「他」是│
│指丙○○,我有將己○○所提起欲爭取監委一事,告知丙○○│
│,惟丙○○對此亦無法決定。 │
│★ │
│檢:所以說他爭取監委的事情你不止跟戊○○講,你也有直 │
│ 接跟丙○○當面講? │
│白:嗯,也有說過。 │
│檢:那是什麼時候,是還沒登記之前跟他講的嗎? │
│白:忘記了。 │
│檢:登記之後再講就來不及了嘛,如果要協調這件事情,就 │
│ 還沒10月3號,之前… │
│白:忘記了。 │
│檢:登記之後你有講這件事情嗎? │
│白:己○○說要爭取監委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這之間我也 │
│ 有說這是空的嘛,人家阿扁就已經提名了一批人要當監 │
│ 委了,你怎麼可能說下一任還要說監委的事情。 │
│檢:但是你也是有幫己○○去說是不是? │
│白:沒有,也沒有。 │
│檢:可是你剛剛不是有說你這部分有跟丙○○講,丙○○沒 │
│ 辦法決定啊? │
│白:對啦,這是我跟丙○○聊天時我有講過啦。 │
│檢:你什麼時候跟他講的? │
│白:忘記了,這是我跟他邊聊天的時候講起的。 │
│檢:丙○○他登記了嗎,一個大時間點,他登記了嗎,10月3 │
│ 號? │
│白:還沒。 │
│檢:你是去他競選總部坐聊天的時候講的嗎? │
│白:不是啦,這是平常相處的時候就有講起,這是我們邊聊 │
│ 天的時候,不是正式講的,因為他有沒有權利啊,講簡 │
│ 單一點就是這樣,是我們平常時… │
│檢:這部分都要到國民黨中央啦。 │
│白:對啦。 │




│檢:要推薦而已嘛。 │
│白:推薦也是這樣而已嘛,當然己○○他有他的想法,他跟 │
│ 我講,我們是有剛好講到。 │
│★ │
│檢察官指示書記官:我於94年10月3日前在彰化縣不詳的地點 │
│..... │
│★ │
│檢:『事情如果答應,募的也不只這些』,事情是指丙○○ │
│ 答應己○○的條件嗎?事情若有答應,就只有他一組出 │
│ 來選,他的條件就是他一組出來選嘛! │
│白:這一句也沒有什麼特別的重點嘛。 │
│檢:不知道? │
│白:那麼久了,也忘記了。 │
└───────────────────────────┘
證人甲○○於偵訊過程,隻字未提「以求退路」「日後國親 共同推薦擔任監委」等語,甲○○所說的是被告己○○要爭 取監委,且還評論「是一廂情願的想法,在這之間我也有說 這是空的嘛」,並未將被告己○○爭取監委的意願當真,所 以偵訊筆錄記載「國親共同推薦」「以求退路」而與本院勘 驗結果不同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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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