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 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97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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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 │票 號 │
│ │ │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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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戴金美 │土地銀行│96年7月30日 │12,960元 │FD0000000 │
│ │ │潮州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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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祥企業│臺灣銀行│96年8 月3日 │170,000元 │AA0000000 │
│ │社周政宏│新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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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黃姿容 │台東區中│96年7月31日 │200,000元 │TMC0000000│
│ │ │小企業銀│ │ │ │
│ │ │行萬丹簡│ │ │ │
│ │ │易行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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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羅金木 │屏東縣崁│96年7月31日 │116,200元 │FA0000000 │
│ │ │頂鄉農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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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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