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86號
PTDV,96,訴,386,2008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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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健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 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8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7,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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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