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6年度,485號
PTDV,96,婚,485,200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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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NG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之譯文書(應翻譯為越南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
  時,則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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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