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48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即NG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起訴狀之譯文書(應翻譯為越南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 時,則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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