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40號
ILDV,97,繼,140,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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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汪曉芬 住宜蘭縣宜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五結鄉○○路
○段112巷19號)於民國97年1月29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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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