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兼丁○○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97年交
易字第3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何適熹
通 譯 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兼丁○○之
訴訟代理人 甲○○
調解委員 簡華揚
陳本川
三、和解成立內容:
1、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台幣(下同
)參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
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拾萬
元,並匯入壯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乙○○
之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2、原告即被告乙○○之機車強制責任險同意由原告即被告丙
○○申請領取。
3、原告即被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負擔李虹儀全
部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4、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5、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何適熹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