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7年度,18號
ILDM,97,交附民,18,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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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兼丁○○之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97年交
易字第3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何適熹
  通 譯 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兼丁○○之
  訴訟代理人 甲○○
  調解委員  簡華揚
        陳本川
三、和解成立內容:
 1、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乙○○新台幣(下同
   )參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
   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拾萬
   元,並匯入壯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乙○○
   之帳戶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2、原告即被告乙○○之機車強制責任險同意由原告即被告丙
   ○○申請領取。
 3、原告即被告乙○○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連帶負擔李虹儀
   部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4、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5、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何適熹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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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