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
│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珒鑫有限公司王慧芬│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2│珒鑫有限公司王慧芬│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3│珒鑫有限公司王慧芬│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209,664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