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邦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盛針織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
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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