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80號
SLDV,97,訴,480,2008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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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消防局)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蘇英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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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