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消防局)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蘇英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