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338號
SLDV,97,聲,338,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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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相 對 人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208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16 號號判決確定,其 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2/3 、聲請人丁○○負擔1/3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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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級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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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裁判費用 │ 3,000元 │聲請人預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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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裁判費用 │ 4,500元 │聲請人預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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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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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2/3,聲請人丁○○負擔1/3 │
│ ㈡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 │
│ 4,500元2/3=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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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