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8號
SLDV,97,消債更,18,200804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件:1、債務人所有之汽車行照影本。
2、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3、債務人配偶陳惠敏所有八德市○○段447 建號之建物 登記謄本,及其名下房貸近三個月之繳息清單影本。 4、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一年加油支出金額。
5、債務人配偶陳惠敏及子李啟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6、債務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影本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影本。
7、債務人應說明因未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致每月收入 減少之金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