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0號
SLDV,97,拍,10,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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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呈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 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久卡企業有限公司(即原設定之義務 人)於民國91年4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16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4 月2 日起 至14 1年4 月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91年4 月16日登記在案。久卡企業有限公司復 於96年1 月31日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並登記予相 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三、嗣久卡企業有限公司於91年4 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 筆各如附表二所載金額計2100萬元及附表三所載3 筆美金計 40 萬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 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久卡企業有限 公司自如附表二、三所載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1471萬7256元及美金30萬4633元3 分,及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 紙、保證書、授信約定書、進 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3 紙、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81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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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