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072號
SLDV,97,促,12072,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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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正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縣土城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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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