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城中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核定為2 億8190萬
137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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