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46號
SLDV,95,重訴,346,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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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   告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堯律師
      己○○
      甲○○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陳明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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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