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被 告 丁○○ 樓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複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堯律師 己○○ 甲○○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5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陳明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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