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垣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安捷綜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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