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龍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陳彥任律師
複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王師凱律師
庚○○
被 告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代理人 康立平律師
被 告 九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複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勇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樓
被 告 丙○○
樓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暨排除專利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A0 一N0一號「輕鋼架之結構改良(追加一)」新型專利(專
利證書號數:新型專利第一二八五八二號)舉發案是否成立 ,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0月19日裁定命在該舉發 案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6 0 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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