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521號
SLDM,97,聲,521,2008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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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偵字第1990號),聲請
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偽造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 ○○○○所犯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偵字第1990號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惟未扣案之本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 可證各1 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係被告所有,業據被告坦 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 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 文。
三、查被告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偵字第1990號),經聲請人認 定:「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5 月間,在某不詳地點之市場內 ,將其照片1 張交予該成年女子,隔日於同一地點,以新臺 幣2,000 元之代價,向該女子取得貼有其照片偽造之陳氏梅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各1 張。甲○○○○○ ○○○ ○○○○○○ ○○○○ 旋即於96年6 月6 日持前開偽造證件前往 臺北縣汐止市○○街9 巷16號之「統一洗染有限公司」應徵 工作,並出示上開偽造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而 行使之,使該公司誤認其為合法居留外勞予以僱用,足以生 損害於該公司及主管機關對於外籍人士管理之正確性,並以 被告並無前科,犯後自白犯行,深表悔悟,參酌刑法第57條 所列各款事項,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 條規定,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1 份附卷可憑。而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 可證各1 張,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供稱係其所有 供該案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雖未經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 已經滅失,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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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洗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