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7年度,268號
SLDM,97,簡,268,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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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
707 號、95年度偵字第10642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96年度
訴字第359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所示簽帳單持卡人收執聯柒拾伍張、附表一所示申請書、同意書上偽造之「乙○○○」署押玖枚、附表一所示信用卡(正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之「乙○○○」署押捌枚及附表二所示簽帳單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共壹佰伍拾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乙○○○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甲○○因缺錢花用 ,明知其無資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不法之利 益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一)甲○○自民國89年6 月間起至92年7 月間止,未經其男友乙 ○○○之同意,擅自持乙○○○之身分證件,在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地點,偽以乙○○○之名義為正卡申請人,在申 請書正卡申請人欄位偽簽「乙○○○」署押,並佯稱自己為 乙○○○之配偶,而於同一申請書上以自己為附卡申請人, 填具信用卡申請書完成偽造私文書後,持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信用卡公司)、美 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及英商渣打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商渣打銀行)等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而 行使偽造私文書,致各該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係 由乙○○○本人所申請,進而核發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乙○ ○○名義正卡、甲○○名義附卡予甲○○,足生損害於乙○ ○○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
(二)甲○○於詐得上開乙○○○名義之正卡後,復基於詐欺取財 之概括犯意,先於信用卡背面偽簽「乙○○○」署押後,連 續持上開乙○○○名義之正卡,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時間 、地點,冒用乙○○○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偽簽「乙○○○ 」署押於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上,再將所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



之私文書持交如附表二所示各商店之營業人員行使之,致其 等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9 萬3,574 元(起訴書誤載為28萬7,485 元)之財物,足以生 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 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 偽以乙○○○之名義申請信用卡代償金使用,在國泰世華銀 行之代償申請書申請人欄位上偽簽「乙○○○」署押,填具 代償申請書完成偽造私文書後,連同自行偽造之署名「乙○ ○○」之代償申請同意書,持向國泰世華銀行行使,致國泰 世華銀行陷於錯誤,以為係由乙○○○本人所申請,進而核 准代償其以乙○○○名義申辦之友邦信用卡消費債務,共計 詐得20萬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國泰世華 銀行對於代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甲○○於詐得上開自己名義之附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益,復基於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持上開自己名義之附 卡,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刷卡消費,致各該發卡銀 行誤認其刷卡使用係經乙○○○授權,由乙○○○負清償消 費債務之責任,進而代墊如附表四所示之消費款項予如附表 四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藉以免除以自己名義申請信用卡刷 卡消費之債務,共計詐得93萬5,423 元(起訴書誤載為92萬 0,224 元)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如附表一 所示各該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五)甲○○於詐得上開信用卡後,並基於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取財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將如 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投入如附表五所示金融機構所設之自動 櫃員機,並輸入信用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使該 等自動付款設備辨認系統不知有偽,認其係有提款權人之真 正提款,進而由自動櫃員機交付如附表五所示之現金,共計 詐得44萬6,151 元(起訴書誤載為44萬0,933 元)之財物。 嗣於93年間乙○○○遭國泰世華銀行催繳信用卡消費款項,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國泰世華銀行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 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乙○○○、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王哲文於警詢 、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 卡申請書8 份、友邦信用卡公司95年3 月11日友字第095031 1267號函附乙○○○自91年1 月起之帳單繳款情形、信用卡



月結單各1 份(詳95年度偵字第2703號卷卷二第2-98頁), 美商花旗銀行95年3 月8 日(九十五)政查字第8814號函附 乙○○○之信用卡交易明細1 份(詳95年度偵字第2703號卷 卷二第100-164 頁)、英商渣打銀行臺北分公司95年3 月13 日(95)渣信字第0220號函附乙○○○自91年2 月至94年11 月之信用卡月結單明細紀錄1 份(詳95年度偵字第2703號卷 卷二第166-231 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5 年3 月7 日(95)國世業控字第0116號函附乙○○○之歷史消費 明細表、繳款明細表各1 份(詳95年度偵字第2703號卷卷二 第233-236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第2 條(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第28條( 共同正犯)、第47條(累犯)及第41條(易科罰金)、第33 條第5 款(罰金刑),並刪除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 條連續犯等規定。其中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 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再者,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從刑附屬於主刑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刑 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仍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 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之行為時 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三)再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 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經修正刪除。 被告於本案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等罪(詳如後 述)均係於刑法修正之前,兩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從一罪處斷 ,而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為並無牽連犯之適用,應分論併罰, 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貨幣單位原為銀元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 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 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 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 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 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 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 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 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 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 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從而,刑法分則編 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 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 前提高,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有利於被告。(五)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 後段及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六)另修正刑法係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刑法分則 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 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亦即應按 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時間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 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於95年6 月14日 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 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 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亦即自 95年7 月1 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 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 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罰金 之數額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自24年7 月1 日施行後即未再修正,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之 罪係於86年10月8 日增訂,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 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此與增訂



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且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結果應提高10倍,而新臺幣與銀元之比例為3 :1 ,換算結果亦為30倍者,並無不同。亦即增訂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之意旨,僅在使刑法規範之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一 律改為新臺幣,並使增訂前後有關罰金刑提高之倍數一致, 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比較適用之問題,且此增訂 之規定應屬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但書之情形,當無 同條前段規定之適用,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
三、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 ,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 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 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 ,並為信用卡發卡銀行據以向簽帳人收取消費款項之憑證, 性質上係屬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甲○○於附表一所示各發 卡機構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以填據該等 申請書後,進而持以申請核發信用卡之行為、持附表二所示 之信用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附表二所示各特約商店消費 後,將各次消費偽造之簽帳單中商店存根聯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各特約商店之服務人員或持以申請信用卡代償金額使用之 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 罪。而被告持附表五所示之信用卡,利用其可預借現金之功 能,以將信用卡插入附表五所示各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 員機,並輸入信用卡貸款密碼之不正方法,使所有該自動櫃 員機之設置銀行誤以為係信用卡之合法持有人預借現金之行 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 備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被害人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而被告偽造在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 單上之簽名並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先後 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均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 之行為時法律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 規定,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 利罪及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係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告訴人乙○○○之署名盜辦信 用卡後,再進而遂行其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不正利用自動



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故其所犯上開四罪間,分別具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亦應分別適用較有利於 被告之法律即舊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論以牽連犯,而從一重 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 、犯罪動機、利用信用卡交易之便捷性,偽造他人簽名刷卡 消費及預借現金,破壞金融秩序,並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之程 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 告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 ,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 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 折算1 日,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 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而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 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 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者,被告所為上開各項犯行,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雖其曾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 前之95年5 月26日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然 業於95年7 月3 日因緝獲歸案撤銷通緝,是無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況,故依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取得被害人乙○○ ○之宥恕,並已清償附表一所示各銀行之欠款,經此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 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逕行適用新法),以啟自新。五、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家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同 意書,業經被告分別交付各該發卡銀行而加以行使,及附表



一所示各家發卡銀行所發之信用卡(正卡),因均非被告所 有,不予宣告沒收。惟在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同意 書及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之「乙○○○」署押共17枚, 均係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乙○○○」名義之簽帳單持卡 人收執聯75張,雖未經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上偽造之 「乙○○○」署押已隨之沒收在內,不另諭知沒收。而被告 偽簽「乙○○○」署押於上之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及存查聯 共150 張,業經被告交予附表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存查,並 由各特約商店持以向各發卡銀行請款使用,因已非被告所有 ,不予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乙○○○」署押共150 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被告甲○○偽以乙○○○名義申請信用卡之時間、地點明細:┌──┬─────┬─────┬─────┬──┬─────┬──────────┬───────────┬──────┐
│編號│ 辦卡時間 │ 填寫地點 │ 發卡銀行 │卡別│持卡人名義│ 信用卡卡號及啟用日 │ 犯 罪 方 法 │ 偽造署押 │
├──┼─────┼─────┼─────┼──┼─────┼──────────┼───────────┼──────┤
│ 一 │89年6 月間│臺北市士林│友邦國際信│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某日 │區○○○路│用卡股份有│ │ │MASTER白金卡 │卡,交付行使偽造之申請│ 署押1 枚 │
│ │ │120 巷9 號│限公司 │ │ │(89年6月27日啟用) │書,使左開發卡銀行陷於│ │
│ │ │1 樓 │ │ │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二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卡│ 甲○○ │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其為乙○○○之配偶│「乙○○○」│
│ │ │ │ │ │ │(89年6月27日啟用) │申請附卡,交付行使偽造│ 署押1 枚 │
│ │ │ │ │ │ │ │之申請書,使左開發卡銀│ │
│ │ │ │ │ │ │ │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附卡│ 甲○○ │0000-0000-0000-0000 │佯稱其為乙○○○之配偶│無 │
│ 三 │90年11月19│ │ │ │ │(90年11月19日啟用) │,以原附卡遺失為由,以│ │
│ │日 │ │ │ │ │ │電話向左開發卡銀行申請│ │
│ │ │ │ │ │ │ │補發新附卡使用。 │ │
├──┼─────┼─────┼─────┼──┼─────┼──────────┼───────────┼──────┤
│ 四 │89年7 月間│同上 │美商花旗銀│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某日 │ │行股份有限│ │ │VISA金卡 │卡,並佯稱為其配偶同時│ 署押1 枚 │
│ │ │ │公司 │ │ │(89年7月17日啟用) │申辦附卡,交付行使偽造│ │
│ │ │ │ │ │ │ │之申請書,使左開發卡銀│ │
│ │ │ │ │ │ │ │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原正卡經發現係偽冒名義│無 │
│ │ │ │ │ │ │(91年7月18日啟用) │所申辦,故遭發卡銀行停│ │
│ │ │ │ │ │ │ │用並重新核發新卡。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先前補發之新卡再次經發│無 │
│ │ │ │ │ │ │ (94年8 月12日啟用,│現係偽冒者,故再次遭發│ │
│ │ │ │ │ │ │但未經被告持以刷卡消│卡銀行停用並重新核發新│ │
│ │ │ │ │ │ │費) │卡。 │ │
├──┼─────┼─────┼─────┼──┼─────┼──────────┼───────────┼──────┤
│ 五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卡│ 甲○○ │0000-0000-0000-0000 │同第四欄原正卡方式 │無 │
│ │ │ │ │ │ │(89年7月17日啟用) │ │ │
├──┼─────┼─────┼─────┼──┼─────┼──────────┼───────────┼──────┤
│ 六 │90年10月間│臺北市士林│國泰世華銀│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某日 │區○○○路│行股份有限│ │ │VISA金卡 │卡,交付行使偽造之申請│ 署押1 枚 │
│ │ │105 巷15弄│公司 │ │ │(90年10月30日啟用) │書,使左開發卡銀行陷於│ │
│ │ │1 號B1之21│ │ │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七 │90年10月11│同上 │同上 │代償│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代│「乙○○○」│
│ │日 │ │ │卡 │ │(虛擬卡號,無實體卡)│償,交付行使偽造之代償│ 署押2 枚 │
│ │ │ │ │ │ │(90年10月30日啟用) │申請書及同意書,使左開│ │
│ │ │ │ │ │ │ │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核准│ │
│ │ │ │ │ │ │ │代償。 │ │
├──┼─────┼─────┼─────┼──┼─────┼──────────┼───────────┼──────┤
│ 八 │92年3 月間│同上 │同上 │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某日 │ │ │ │ │VISA白金卡 │卡,交付行使偽造之申請│ 署押1 枚 │
│ │ │ │ │ │ │(92年3月7日啟用) │書,使左開發卡銀行陷於│ │
│ │ │ │ │ │ │ │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九 │90年9 月5 │同上 │英商渣打銀│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日 │ │行股份有限│ │ │MASTER金卡 │卡,並佯稱為其配偶同時│ 署押1 枚 │
│ │ │ │公司 │ │ │(90年9月24日啟用) │申辦附卡,使左開發卡銀│ │
│ │ │ │ │ │ │ │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 │ │ │ │。 │ │
├──┼─────┼─────┼─────┼──┼─────┼──────────┼───────────┼──────┤
│ 十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卡│ 甲○○ │同上 │同上 │ 無 │
├──┼─────┼─────┼─────┼──┼─────┼──────────┼───────────┼──────┤
│十一│92年7 月4 │同上 │同上 │正卡│ 乙○○○ │0000-0000-0000-0000 │偽以乙○○○名義申請正│「乙○○○」│
│ │日 │ │ │ │ │VISA白金卡 │卡,並佯稱為其配偶同時│ 署押1 枚 │




│ │ │ │ │ │ │(92年7月9日啟用) │申辦附卡,交付行使偽造│ │
│ │ │ │ │ │ │ │之申請書,使左開發卡銀│ │
│ │ │ │ │ │ │ │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 │
│ │ │ │ │ │ │ │。 │ │
├──┼─────┼─────┼─────┼──┼─────┼──────────┼───────────┼──────┤
│十二│同上 │同上 │同上 │附卡│ 甲○○ │同上 │同上 │無 │
└──┴─────┴─────┴─────┴──┴─────┴──────────┴───────────┴──────┘
附表二
被告甲○○持被害人乙○○○信用卡(正卡)盜刷消費明細:┌──┬────┬──────────────┬────┬──────┬──────────┐
│編號│刷卡時間│ 消費地點 │ 金額 │ 發卡銀行 │ 正卡卡號 │
├──┼────┼──────────────┼────┼──────┼──────────┤
│ 1 │92.10.23│錢櫃--臺北西門店 │1,262 │ 友邦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
├──┼────┼──────────────┼────┼──────┼──────────┤
│ 2 │93.6.23 │獨品精品店 │1,410 │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3 │93.6.28 │生活工場--石牌門市 │1,958 │ │ │
├──┼────┼──────────────┼────┤ │ │
│ 4 │93.6.28 │隨意鳥地方巧爐義大利餐廳 │2,739 │ │ │
├──┼────┼──────────────┼────┤ │ │
│ 5 │93.6.29 │好樂迪KTV-淡水店 │1,458 │ │ │
├──┼────┼──────────────┼────┤ │ │
│ 6 │93.7.14 │松青超市天母店 │3,371 │ │ │
├──┼────┼──────────────┼────┤ │ │
│ 7 │93.7.16 │和信電訊 │2,249 │ │ │
├──┼────┼──────────────┼────┤ │ │
│ 8 │93.7.16 │遠傳電信 │3,154 │ │ │
├──┼────┼──────────────┼────┤ │ │
│ 9 │93.7.17 │特力翠豐(股)公司士林店 │1,044 │ │ │
├──┼────┼──────────────┼────┤ │ │
│ 10 │93.7.20 │特力翠豐(股)公司士林店 │928 │ │ │
├──┼────┼──────────────┼────┤ │ │
│ 11 │93.7.24 │吉格樂商行 │1,600 │ │ │
├──┼────┼──────────────┼────┤ │ │
│ 12 │93.7.26 │同宏公司芝山加油站 │820 │ │ │
├──┼────┼──────────────┼────┤ │ │
│ 13 │93.7.29 │特力翠豐 (股)公司士林店 │1,648 │ │ │
├──┼────┼──────────────┼────┤ │ │
│ 14 │93.7.31 │松青超市天母店 │1,478 │ │ │
├──┼────┼──────────────┼────┤ │ │




│ 15 │93.8.2 │特力翠豐(股)公司士林店 │1,018 │ │ │
├──┼────┼──────────────┼────┤ │ │
│ 16 │93.8.5 │中國石油復興北路店 │1,000 │ │ │
├──┼────┼──────────────┼────┤ │ │
│ 17 │93.8.7 │家樂福天母店 │3,432 │ │ │
├──┼────┼──────────────┼────┼──────┼──────────┤
│ 18 │89.7.21 │松青超市天母店 │1,443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19 │89.7.31 │楓芙有限公司 │3,850 │ │ │
├──┼────┼──────────────┼────┤ │ │
│ 20 │89.11.4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920 │ │ │
├──┼────┼──────────────┼────┤ │ │
│ 21 │89.11.8 │CHINESE PETROLEUM │980 │ │ │
├──┼────┼──────────────┼────┤ │ │
│ 22 │89.11.16│寶兒精品屋 │35,000 │ │ │
├──┼────┼──────────────┼────┤ │ │
│ 23 │89.12.13│寶兒精品屋 │10,000 │ │ │
├──┼────┼──────────────┼────┤ │ │
│ 24 │90.1.29 │建翔汽車商行 │2,580 │ │ │
├──┼────┼──────────────┼────┤ │ │
│ 25 │90.5.22 │高島屋百貨公司 │2,120 │ │ │
├──┼────┼──────────────┼────┤ │ │
│ 26 │90.5.10 │建翔汽車商行 │4,770 │ │ │
├──┼────┼──────────────┼────┼──────┼──────────┤
│ 27 │91.6.23 │肯塔基餐廳 │3,509 │ 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28 │92.8.30 │湘淳有機園地 │922 │ │ │
├──┼────┼──────────────┼────┤ │ │
│ 29 │93.2.26 │樸園 │2,000 │ │ │
├──┼────┼──────────────┼────┤ │ │
│ 30 │93.5.4 │僑大興有限公司德行店 │559 │ │ │
├──┼────┼──────────────┼────┤ │ │
│ 31 │93.5.4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公司 │690 │ │ │
├──┼────┼──────────────┼────┤ │ │
│ 32 │93.5.9 │微風廣場 │497 │ │ │
├──┼────┼──────────────┼────┼──────┼──────────┤
│ 33 │90.11.5 │伊索國際公司 │3,990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34 │90.11.6 │伊索國際公司 │2,140 │ │ │
├──┼────┼──────────────┼────┤ │ │




│ 35 │91.2.9 │GEM INTERNATIONAL │12,116 │ │ │
├──┼────┼──────────────┼────┤ │ │
│ 36 │91.2.11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1,400 │ │ │
├──┼────┼──────────────┼────┤ │ │
│ 37 │91.7.13 │世佳寢具商行 │6,100 │ │ │
├──┼────┼──────────────┼────┤ │ │
│ 38 │91.7.20 │茹絲葵食品企業公司 │10,956 │ │ │
├──┼────┼──────────────┼────┤ │ │
│ 39 │91.12.17│振興醫院 │20,000 │ │ │
├──┼────┼──────────────┼────┤ │ │
│ 40 │92.1.1 │小霖食堂 │6,160 │ │ │
├──┼────┼──────────────┼────┤ │ │
│ 41 │92.1.24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10,000 │ │ │
├──┼────┼──────────────┼────┼──────┼──────────┤
│ 42 │92.4.2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2,680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43 │92.4.2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3,159 │ │ │
├──┼────┼──────────────┼────┤ │ │
│ 44 │92.4.2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5,976 │ │ │
├──┼────┼──────────────┼────┤ │ │
│ 45 │92.4.9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653 │ │ │
├──┼────┼──────────────┼────┤ │ │
│ 46 │92.4.13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忠誠店 │2,300 │ │ │
├──┼────┼──────────────┼────┤ │ │
│ 47 │92.5.7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 │8,144 │ │ │
├──┼────┼──────────────┼────┤ │ │
│ 48 │92.5.22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2,384 │ │ │
├──┼────┼──────────────┼────┤ │ │
│ 49 │92.7.6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1,080 │ │ │
├──┼────┼──────────────┼────┤ │ │
│ 50 │92.7.6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3,600 │ │ │
├──┼────┼──────────────┼────┤ │ │
│ 51 │92.7.7 │銀鑽有限公司 │5,060 │ │ │
├──┼────┼──────────────┼────┤ │ │
│ 52 │92.7.21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6,050 │ │ │
├──┼────┼──────────────┼────┤ │ │
│ 53 │92.7.22 │大葉高島屋百貨公司 │4,750 │ │ │
├──┼────┼──────────────┼────┤ │ │
│ 54 │92.8.4 │京華城百貨公司 │2,400 │ │ │
├──┼────┼──────────────┼────┤ │ │




│ 55 │92.8.8 │第娃金品有限公司 │3,300 │ │ │
├──┼────┼──────────────┼────┤ │ │
│ 56 │92.8.9 │好樂迪KTV士林店 │5,300 │ │ │
├──┼────┼──────────────┼────┤ │ │
│ 57 │92.8.29 │舜裕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500 │ │ │
├──┼────┼──────────────┼────┤ │ │
│ 58 │92.9.5 │臺灣電店--臺北文林店 │1,990 │ │ │
├──┼────┼──────────────┼────┤ │ │
│ 59 │92.10.2 │希望之屋二手名品專門店 │22,000 │ │ │
├──┼────┼──────────────┼────┤ │ │
│ 60 │92.10.3 │佳欣香水保養品 │3,300 │ │ │
├──┼────┼──────────────┼────┤ │ │
│ 61 │92.11.8 │衣蝶臺北館 │5,960 │ │ │
├──┼────┼──────────────┼────┤ │ │
│ 62 │92.11.16│松青超市天母店 │2,202 │ │ │
├──┼────┼──────────────┼────┤ │ │
│ 63 │93.1.14 │松青超市天母店 │827 │ │ │
├──┼────┼──────────────┼────┤ │ │
│ 64 │93.1.14 │秘密花園服裝有限公司 │3,9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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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秘密花園服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其衣服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歐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蘿花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菊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斐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