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鍾任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十三萬六千零七十一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季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