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8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其中聲請新臺幣柒萬零參佰肆拾陸元之給付,其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請求部分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契 約所載,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其自民國97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按月請求違約金部分,已逾前開契約約定範圍 ,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 令,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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